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或签证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或签证(厦档B04号)
二、审批内容
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或签证。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第三条;
(二)《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国档发[1992]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六条、第七条;
(四)《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闽政[1997]10号);
(五)《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细则》(闽档[1993]60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数量及方式
本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审批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法律依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九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报告;
(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分类及编号方案;
(四)厦门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目录。
法律依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第八条;《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细则》第六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可在厦门档案网站(www.da.xm.gov.cn)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十、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本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十一、审批时限
自收到重大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验收的答复;项目竣工档案专项验收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意见。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中批注项目档案验收意见或出具档案验收意见书,验收申请表中批注的档案验收意见或出具的档案验收意见书长期有效。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审或年检
本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的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审批机关予以说明理由,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二)申请人不服审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0 5036035
(二)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夏季)15:00-17:0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档案局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3
(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档案网站:www.da.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