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情况登记办事指南
一、备案事项名称及编号
档案管理情况登记(厦档C01号)
二、备案的法律依据
《福建省档案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三、备案材料
《福建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登记表》或《福建省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档案登记表》或《福建省档案登记、变更、注销办理表》或《福建省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登记表》。以上表格需一式二份。
以上表格申请人可在厦门档案网站(www.da.xm.gov.cn)免费下载。
法律依据:《福建省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福建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档[2004]44号)附件。
四、受理机关
厦门市档案局
五、办理要求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在每年的七至十月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档案管理情况和计算机目录信息;
(二)新成立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在单位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三)分立、合并、迁移的单位,需在被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变更手续;
(四)单位撤销或者其它原因终止活动的,在终止活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注销手续;
(五)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主办或者承办单位需在活动和会议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档案登记。
六、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相关档案登记表,按照规定期限向本机关办理档案登记;
(二)本机关对登记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登记手续(即在登记表盖章后退回一份给申请单位留存)。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八、法律效力
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由厦门市档案局、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档案局监督指导处(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0 5036035
(二)办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30-17:30(夏季)15:00-17:00(冬季)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档案局办公室(厦门市湖滨北路80号)
联系电话:5080043
(四)公示公开网站:厦门市档案网站:www.da.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