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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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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许可(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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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考试成绩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的,可直接向受理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成绩合格。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 申请人符合考试资格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 并取得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证书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法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七、八、九、十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送以下材料:

(1)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免试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需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七、申请表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mcz.gov.cn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财政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财政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我市各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

(1)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2)对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发《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受理回执单》;

(3)对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受理回执单》。

3、审查决定。

(1)各区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据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对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15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我局制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经各区财政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查标准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各区财政局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有效期规定。

法律效力

十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会计工作。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项目按照省物价局闽价(2003)278号文规定,收取工本费20元。

十五、年检年审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检年审,但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各区财政局确定(详见www.xmcz.gov.cn网站会计之窗)

受理地点:各区财政局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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