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
先行收回投资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许可(A03)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先行收回投资的条件,并作出许可决定。
三、行政许可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1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直接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批准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五、行政许可条件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清算后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合作企业出具承诺函承诺债务的偿付优先于投资的先行收回;
3、先行回收投资的外国合作者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先行收回投资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合作企业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5、合作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没有未弥补亏损;
6、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符合合同条款。
法律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四条。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填写《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行申请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1)合作企业申请函,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
(3)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的复印件;
(4)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合作企业验资报告;
(5)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关于本期先行收回投资方案的决议、合作企业拟进行收回投资当期经依法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合作企业到期债务说明、合作企业及外国合作者债务承诺函等。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第28号)第六条。
七、申请表格
申请书示范文本《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收回投资行申请表》。
下载网址:www.xmcz.gov.cn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1)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
(2)对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实施行政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发《行政许可受理单》;
(3)对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单》。
3、审查决定。(1)外经金融处依据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报分管领导进行复核,对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规定工作日内由我局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审查标准的申请,在规定工作日内由我局制发《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中外合作企业存续期间。
十三、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后外国合作者方可提前收回投资。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十五、年检年审
本项行政许可无年检年审。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一—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秋)
14:30—17:30(冬春)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305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