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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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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B02

二、审批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 2005101日起施行)第3844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46项。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国家财政预算补助金额限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地区不低于5000亩。

2、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举办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3、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时常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2、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六、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计划报表;

七、申请表格

《项目计划报表》,由国家农发办制订统一格式的计划报表。该表可以从财政部网站相关子站下载,具体详见每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八、受理机关

各区农发办(挂靠各区财政局)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农发办(挂靠市财政局)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各区农发办(财政局)书面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各区农发办(财政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经补正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各区农发办(财政局)受理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厦门市农发办(财政局)复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内由市农发办(财政局)报送国家农发办(财政部)审批。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国家农发办(财政部)通盘考虑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国家财政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十一、审批时限

各区农发办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市农发办自收到各区农发办报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确实不能在以上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和国家农发办的审批时间不计算在内。国家农发办审批时限由国家农发办确定。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家农发办确定的国家财政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文件(批文)。该文件(批文)有效期为该项目执行期间。

十三、法律效力

国家农发办确定的国家财政扶持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和其它优惠政策。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305室市农发办(市财政局农业处)

咨询电话:5398165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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