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B03)
二、审批内容
对拟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查其是否符合外国政府贷款条件。符合条件的, 提出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批准。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19条、第20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60项;
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有数量限制,受国家外债总额限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财政局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应当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体现公共财政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六、申请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2、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部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包括计划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4、转贷银行对项目的意向书;
5、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申请表格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mcz.gov.cn。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九、决定机关
财政部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经补正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市财政局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外国政府贷款使用领域、范围的项目,提请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项目涉及的行业,邀请行业专家、环境专家、财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等对项目进行评审。
5、决定。
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市财政局审查同意的一、二类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转报财政部审批;市财政局审查同意的三类项目直接由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审批。
十一、审批时限
市财政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请专家评审;决定提请专家评审的,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一、二类项目专家评审后10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在10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转报财政部;三类项目专家评审后10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转报财政部。
确实不能在以上时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财政部确定备选项目的文件(批文)。该文件(批文)有效期为贷款项目执行期间和贷款合同履行期间。
十三、法律效力
经财政部列入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可以依照贷款来源国政府的规定申请外国政府贷款。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1305室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
咨询电话:5398190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申请表(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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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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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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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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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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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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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一览表:
1、项目单位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贷款国别、贷款金额、借款人、转贷类型、配套资金来源等情况;
2、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有关部门对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件,包括计划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批复;
4、转贷银行对项目的意向书;
5、根据贷款方的要求需提供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英文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