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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4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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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免退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耕地占用税减免退审批(B04)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或对已缴纳耕地占用税、但符合减免税条件而申请退税的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或退税。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第9条;
2、《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暂行规定》([90]财农税字第56号)第2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1、学校(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除外)、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疗养院等除外)等承受耕地用于教学、办公;
2、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3、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4、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5、铁路线路、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6、炸药库用地(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7、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六、申请材料
1、政府对占用耕地的批复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部队);
3、立项批文;
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若为民办学校需提供办学审批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区级财政局审核意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申请表格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属辖区财政局免费领取或到市财政局网站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
各乡镇财政所、各区财政局均可受理。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开具“收件收据”。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对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退税和减免税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乡镇财政所受理后报区财政局审核,由区财政局集中报送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复核;各区财政局受理的,经审核后直接报送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复核。
3、审查。
(1)非税收入中心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标准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由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填报《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表》,并提出审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书面上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2)对于不符合定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由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具《退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退回区财政局。
4、决定。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市财政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退税或减免税的审批决定,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的审批决定,通过区财政局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1、各乡镇审核所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在收件或材料补正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各区财政局审核,各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复核;
2、各区财政局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在收件或材料补正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复核;
3、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表》批件,有效期同批准土地使用的期限。
十三、法律效力
耕地占用税减免或退税经审批后,不再缴纳耕地占用税;已经缴纳的,可以退回已征税款。申请人可凭批准文件,视同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到土房局等部门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受理地点:各乡镇审核所、各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592-5397729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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