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减免(退)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契税减免(退)审批(B05)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减免契税或已先行缴纳契税但符合减免税条件需申请退税的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或退税。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3、《福建省契税征收管理若干规定》(闽财农税[1997]58号);
4、《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闽政[2003]20号);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10、22条(闽财农税[2003]40号)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一)契税减免条件
1、以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
2、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1991年1月23日至1997年10月1日);
3、企业改制重组(执行期限为2003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1)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立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转让
在企业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在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5)承受出售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以上所称“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是指国有、集体买受人或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
(7)企业债转股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8)对国有资产、企业资产进行调整、划转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契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的,免征契税。
(二)契税退税条件
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指房改房)视同置换,即2001年7月1日起,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在原已购公有住房出售的房款总额内,免征契税。
2、拆迁安置货币化补偿。即2003年7月1日起,实行货币补偿形式的,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被拆迁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货币补偿款在本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含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货币补偿款金额内的部分,免征有关契税。
以上两种减免契税的情形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3、因开发商原因办理退房手续。纳税人已缴纳契税,但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违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土地、房屋权属交付给承受方的,纳税人可申请退税。纳税人违约,不履行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不予退税。
4、多计房屋面积。
六、申请材料
(一)契税减免
1、土地划拨
(1)用地批复;
(2)若是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若是机关需提供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若是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缴费明细表;
(4)其他。
2、外币购房
(1)购房合同;
(2)购房发票;
(3)纳税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护照(华侨需附侨办出具的华侨证明);
(4)外汇汇款凭证;
(5)其他。
3、企业改制、更名
(1)工商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改制前公司章程;
(4)改制后公司章程;
(5)主管单位批文;
(6)工商局名称变更通知书;
(7)改制前土地、房屋产权证(或评估价值);
(8)其他。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单位、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科研和军事设施项目
(1)机构代码证;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组织证明)等;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财政拨款凭证(或主管部门批文);
(5)房屋买卖合同;
(6)其他。
(二)契税退税
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指房改房)视同置换
(1)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2)按市场价购买的住房合同、发票、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3)身份证,如果出售公有住房与购入房产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是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是父(母)子(女)需提供户口簿;
(4)原购买公有住房的申请表或购买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指房改房)及房改房发票;
(5)房改房产权证;
(6)其他。
2、拆迁安置货币化补偿
(1)拆迁安置协议书;
(2)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或公有房屋承租合同;
(3)现购房产买卖合同;
(4)现购房产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5)身份证,如果被拆迁房产与购入房产的所有权人不一致:是夫妻需提供结婚证,是父(母)子(女)需提供户口簿;
(6)其他。
3、因开发商原因办理退房手续
(1)房屋买卖合同;
(2)购房发票;
(3)身份证;
(4)退房红字发票(若属无法办理产权证,须房管局提供相关证明);
(5)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6)其他。
4、多计房屋面积
(1)红字发票;
(2)产权证或测绘部门的测绘报告;
(3)购房合同;
(4)契税完税证原件及二份复印件;
(5)其他。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提供的复印件材料由征收机关审核、存档外,还需同时出示原件供受理人核对。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契税减免审批表》、《契税退税申请表》,申请人可直接到市财政局契税减免受理点(松柏大厦三楼307室)免费领取或到市财政局网站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开具“收件收据”,并在五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对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退税和减免税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依据审批条件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由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具《退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决定。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审批决定。同意减免的,由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具《福建省契税减免纳税通知书》,并附减免申请表第三联送达申请人;同意退税的,由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具《收入退还书》,送交市财政局国库处通过市人行转帐至纳税人帐号,并将加盖退税章的契税完税证原件(全额退税除外)及退税申请表第二联送达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由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遇节假日顺延)。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件。在相应的房产存续期间均有效。
十三、法律效力
契税减免或退税经审批后,不再缴纳契税;已经缴纳的,可以退回已征税款。申请人可凭批准文件,视同已缴纳契税,到土房局等部门办理房产权证等相关后续手续。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审年检要求。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上午8:00—12:00
受理地点:厦门市松柏大厦三楼307室
咨询电话:0592-5108708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