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审批(B07)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或退税。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31号)第8条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03号)第4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酌情予以减免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
(1)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包括支农企业、城市公用企业、文教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
(2)国有、股份制亏损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有关机关认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征收标准的50%缴纳。
(3)位于同安、翔安、集美、海沧区域内的室内停车场和宾馆(酒店)出租的客房部分的土地收益金,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
(4)个人的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属民政救济对象中的残疾人、孤寡老人,按征收标准的20%缴纳;其他民政救济对象、优抚对象、残疾人及下岗人员,按征收标准的30%缴纳。
六、申请材料
(1)土地收益金、房屋租赁收益金减免申请报告。
(2)符合审批条件(1)的,应提供国家政策性扶持企业的证明材料和主管部门意见;符合审批条件(2)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主管部门意见;符合审批条件(4)的,应提供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3)《厦门市土地(或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申请表》一式三份。
(4)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土地(或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申请表》(一式三联)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领取。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九、决定机关
年减免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减免金额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厦门市财政局批准。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符合法定减免情形,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决定。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据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或复核符合减免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内下达减免通知。经审查或复核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在规定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年减免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审批时限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报市政府(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
十二、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土地(或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通知书;减免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
十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可享受减免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优惠待遇。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受理地点:岛内受理地点为厦门市江头北路71号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属分局,岛外受理地点为所属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分局
咨询电话:0592-5583760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