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退库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退库审批(B08)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4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9]财预字第68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退库: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3、由于错缴款、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经市财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五、申请材料 1、缴款单位、个人书面申请书。 2、征收单位书面意见。 3、退款单位、个人的银行账号。 4、原缴款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国库处) 七、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八、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库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库金额等),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报送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查决定。经核实收入确实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且符合退库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国库处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交人行国库或代理银行办理退库。对不符合退库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十、法律效力 经批准同意退库的,退还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二、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三、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539779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401室国库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