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B11)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8项;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37号);
3、《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4]99号)。
三、审批数量和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审批条件
申请对象为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五、申请材料
1、证明单位性质的人事部门或编办文件;
2、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一式五份)。
六、申请表格
《厦门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申请表》详见附表B11,申请人可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免费下载,网址:www.xmcz.gov.cn。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九、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人事主管部门或组织部门确认、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的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批准文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后由审批机关作出批复,自批复之日起生效,在相关人员身份未变更前均有效。
十二、法律效力
经批准,可参照公务员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203社会保障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