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实施办法
一、审批项目名称及编号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B13)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第10条;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闽财综[1996]082号)第12条; 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厦财综[1997]28号)第9条; 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补充规定》(厦财综[1998]34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对象为以下单位之一: 1、行政、事业单位。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社团组织。 4、具有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注:以上单位均为市属一级独立核算单位。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 五、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B13-1。 六、申请表格 《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详见附件B13-2。申请人可以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免费下载。下载网址:www.xmcz.gov.cn。 七、受理和决定机关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八、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和发证。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办证条件的,当场给予办证;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还所有申报材料。 九、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理。 十、批准证书及有效期限 《财政票据领购证》自办理之日起生效,在该单位具备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格期间均有效。 十一、法律效力 经批准取得领购证后,即可申购财政票据。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1998]费字371号规定,《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5元/本。 十三、年审要求 每年度一审验。 十四、救济权利 对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二楼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5397720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592-5397737 5398000 公示网站: www.xmc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