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预算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预算单位预算审批(B14)
二、审批内容
对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及预算调整进行审核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42、57、61、6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7、29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本级政府财力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对象为与市财政发生缴拨款关系的市级预算单位;
2、符合预算编制要求。
六、申请材料
根据每年度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的通知确定(包括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和部门预算报表等)
七、申请表格
《部门预算录入表》和《部门预算输出表》,根据财政部门每年提供的表格格式填报。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相关业务处)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十、审批程序
1、各部门根据每年度市政府和市财政局编制预算的通知,编制收支预算建议数,并将年度收支预算报表上报市财政局各业务处。
2、财政部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数进行初审,并下达预算控制数。
3、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部门预算草案,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报表,送财政部门会稿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4、财政部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审核各部门预算草案,并编制按功能分类的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划分的收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代会审议。同时将市政府所有组成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5、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后,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
十一、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
十二、批准文件及有效期限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批复,该批复在本预算年度内有效。
十三、法律效力
市级预算单位可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收支。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对预算批复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各业务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监察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