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审批(B17)
二、审批内容
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银行开户的审批。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5号)第17条
2、《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综字[1999]88号)第4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府〔1997〕综085号)第9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申请对象为有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六、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厦门市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贷款协议等证明材料;
3、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4、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5、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到厦门市各商业银行网点领取《厦门市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一式三联)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国库处)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经单位盖章确认《厦门市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向厦门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2、受理。厦门市财政局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审查和批准。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开户的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准予开户的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十一、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二、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直接在《厦门市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批注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该批件的有效期至该银行帐户注销。
十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开户后,市级预算单位方可持签章确认的《厦门市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按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咨询电话:0592-539779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401室国库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