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审批(B18)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申请条件 1、确需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2、项目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请材料 1.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意见; 2.计划部门有关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的意见; 3.项目经费预算或概算; 4.市财政审核中心的项目经费审核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六、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七、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八、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网上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经补正后报送的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法律效力 经批准同意后,行政单位方可安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支出。 十一、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二、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539802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301行政政法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