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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0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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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和担保事项的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审批(B20)

二、审批内容

对市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事项进行审批。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21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处于下列情况之一: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资产价值证明;

5.近期的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6.产权登记证;

7.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8. 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九、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决定。市财政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同意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批复。该批复在批准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期间均有效。

十二、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事业单位方可利用国有资产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5397821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604室统计评价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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