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 出借和担保事项的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的审批(B20) 二、审批内容 对市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事项进行审批。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21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处于下列情况之一: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4.资产价值证明; 5.近期的会计报表和资产报表; 6.产权登记证; 7.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8. 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九、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决定。市财政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文件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同意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批复。该批复在批准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期间均有效。 十二、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事业单位方可利用国有资产实施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事项。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5397821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604室统计评价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