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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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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B21)

二、审批内容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申请报废、报损、调拨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报废、报损、调拨。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29条;

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25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一)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处于下列情况之一: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军民共建、山海共建、支持边远地区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5、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6、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7、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所处置资产属于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单价或批量价值5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三)处置仅限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以及跨主管系统单位间资产调拨。

六、申请材料

1、资产处置申请表格(汇总表和明细表);

2、能够证明拟处置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明细帐页复印件等;

3、涉及汽车、摩托车处置的,还需附行驶证复印件并填写有关车辆报废的表格;

4、涉及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处置的,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原工程决算副本,计委、建委、主管部门有关批文及房屋的红线图;无法提供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5、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报废资产的完整性,对不完整的资产需以书面加以说明,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6、价值高的仪器设备,需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如果资产未到报废年限需提前报废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加盖公章;

8、资产申请报损处置需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列明资产报损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注明“情况属实”,并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9、资产丢失的应到派出所报案,一年后未侦破方可申报,并提供报案证明及未侦破证明;

10、资产非正常损失的需追究保管人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附上;

11、资产申请调拨处置的,需提供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事由、申请资产名称、申请数量;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汇总表(一)》和《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明细表》,申请单位可直接到市公物处理中心(美湖路43号惠豪中心四楼)免费领取,也可以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免费下载,网址:www.xmcz.gov.cn

八、受理单位

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和批准。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经核实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上报的申请事项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处置的,由市公物处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处置;对不予批准的,由市公物处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二、批准文件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同意处置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批复。该批复在固定资产处置期间及相关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间均有效。

十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处置相关的国有资产。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咨询电话:0592-2223271

受理地点:厦门市美湖路43号惠豪中心四楼厦门市公物处理中心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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