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一、事项名称及编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B22)
二、核准(备案)内容
对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或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三、设定核准(备案)的法律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财企[2001]801号)第2条
2、《厦门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厦财企[2004]199号)
3、《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
4、《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
四、数量限制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核准或备案。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核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市属国有金融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1)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2)净资产帐面价值≥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制、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3)帐面净值1000万元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拍卖、置换、投资或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除实行核准制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
(二)承担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资产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评估结果与资产实际价值没有明显不符,无重大过失和重大瘕疵;
(四)资产评估结果具有相应的合法用途。
六、申请材料
1、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核准申请;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经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2、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2)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九、办理程序
(一)实行核准制项目的核准程序
1、核准项目的事前备案。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市属金融企业需在评估前向市财政局外经处报告评估计划,并及时汇报评估进展情况;
2、申请。金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之前向受理机关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3、受理。受理机关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审查和核准。经审查符合核准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下达核准文件,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二)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办理程序
1、申请。金融企业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之前向受理机关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完整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出具备案证明;对不符合备案情形或经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办理时限
核准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作出核准决定,下达核准文件;备案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备案手续,出具备案证明。
十一、核准(备案)文件及有效期限
经核准或备案后,由市财政局下达核准文件或出具备案证明。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期内均有效,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十二、法律效力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到财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对评估结果不予核准或备案的,可以申请市财政局复核。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咨询电话:539819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305外经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