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经营销售剧毒品、成品油和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许可。
说明: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令)第三条;
(三)《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人直接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行政办公场所除外)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并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行政办公场所不要求提供)。
对于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需提供:(1)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2)租用储存场所的租赁合同;(3)经租用仓库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安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其储存核定书,或者储存企业的批准书等。
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具体为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和储存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申请经营单位对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具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属于申请单位自有的,应提交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交经租赁登记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仅需提交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需提交一式三份。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
七、申请表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应上网(网址:http://www.218.249.141.130)在线申报并打印。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经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安监局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企业向区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安监局收件后进行形式审查,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区安监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加签核查意见后报送市安监局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区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安监局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必要时要求区安监局予以协助。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在现场审核意见表上填写核查意见,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安监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安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辖区安监局受理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辖区安监局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安监局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省安监局的许可时限由省安监局决定。
以上时限不含现场核查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二处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9楼
咨询电话:2699962,2699982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经发局监察室
地址:柯达大厦二楼
投诉电话:5054291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
厦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xm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