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A02]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经营销售乙种危险化学品(不含剧毒化学品及成品油)的许可。
说明: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成品油、运输用石油液化气的危险化学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6号令)第三条、第四条;
(三)《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企业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限制条件
1、禁止经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落后产品中的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中的危险化学品;
2、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百货商店(场)只能经营家庭生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3、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部门批准文件;经营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准入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行政办公场所除外)的设施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并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和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必须经过由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安全建档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整改制度、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包括仓管、销售、采购、设备设施操作等岗位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
5、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应包括主要危险因素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应急救援的队伍、应急设备设施、报警和自救程序、人员的撤离路线等;
6、位于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经营销售建筑装饰类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在基本具备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酌情放宽条件。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5-4-2项。
六、申请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另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1份),上网(网址:http://218.249.141.130/)在线申报的可不提供电子版申请表: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由具备省级以上资质,并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以下附件(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需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行政办公场所不要求提供)。
对于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需提供:(1)经营场所的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2)租用储存场所的租赁合同;(3)经租用仓库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安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其储存核定书,或者储存企业的批准书等。
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消防验收文件。消防验收文件具体为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和储存场所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2、申请经营单位对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具有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属于申请单位自有的,应提交产权证;属于租赁的,提交经租赁登记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不设自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仅需提交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赁证明文件。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 经营属于监控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属于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国家、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
七、申请表格
需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乙种)》。申请人可以上网在线申报,(网址:http:// 218.249.141.130/),同时将申请表打印后签名盖章。该网站也可以从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xmsafety.gov.cn/)进行链接。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企业向区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安监局收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1)决定予以受理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并加签核查意见后,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市安监局;(2)决定不予受理的,区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安监局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要求区安监局协助。
(四)市安监局依据现场检查意见和企业提供的资料,经局务会集体讨论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五)符合许可条件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5日内,由市安监局通过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在许可时限内,由市安监局通过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辖区安监局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市安监局自收到辖区安监局转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以上时限不含现场核查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十四、收费依据及格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9楼
咨询电话:2699962,2699982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经发局监察室
地址:柯达大厦二楼
投诉电话:5054291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http://www.xm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