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A03]
二、行政许可内容
国家及省属(控股)企业或由省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第六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企业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初步审查或审核后,报市安监局作出审查和竣工验收结论。
五、行政许可条件
非煤矿矿山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审查
1、提交资料符合《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法定要件的要求。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竣工验收
1、提交资料符合《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法定要件的要求。法定要件与设计审查阶段要求一致。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4、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若设计需要实质性变更的,有相应的批准手续和签证。
5、竣工验收资料完整、规范。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按闽发改工业[2006]732号文件要求);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十八条。
(二)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依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
七、申请表格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申请表格可以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免费领取,也可以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http://www.xmsafety.gov.cn)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1、企业向区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2、区安监局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市安监局收到区安监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竣工后,填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各一式三份),报区安监局。
5、区安监局收到申请验收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安监局组织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申报企业并书面说明理由。
6、市安监局收到区安监局转报的申请验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反馈区安监局和非煤矿山企业;经验收合格的,企业依法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辖区安监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受理审查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以上时限不含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以书面形式批复,加盖“三同时审核专用章”。
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完毕,签署合格,以书面形式答复,加盖“三同时审核专用章”。
3、有效期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并且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通过后即生效,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存续期间均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取得书面批复,方可组织施工建设;建设竣工后,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通过,取得书面批复,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9楼
咨询电话:2699961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经发局监察室
地址:柯达大厦二楼
投诉电话:5054291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
厦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xm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