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A04]
二、行政许可内容
审查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七条;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9号)第二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企业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0、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11、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12、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1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二)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以上条件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附图。图纸包括地质地形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和采场剖面图;
2、露天矿山应当采剥并举、剥离先行并由上而下分台阶开采,严禁掏采;
3、台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其中最大开采高度小于五十米、年开采总量小于五十万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按顺序开采,分层高度根据岩性确定,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六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超过二十米;
4、爆破器材管理、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5、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6、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深凹露天采场有专用防洪设施;
7、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
8、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第五条、第九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非煤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9、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8、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
法律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七、申请表格
《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表格可以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上(http://www.xmsafety.gov.cn/)免费下载或领取。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经市安监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安监局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企业向区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安监局收件后进行形式审查,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区安监局在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核查单位领导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进行核查并填写核查表,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到现场核查。对核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核查合格的,提出核查意见报送市安监局。
(三)市安监局对区安监局转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安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辖区安监局作出是否受理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辖区安监局初审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安监局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省安监局的许可时限由省安监局决定。
以上时限不含现场核查、专家审查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许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9楼
咨询电话:2699961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经发局监察室
地址:柯达大厦二楼
投诉电话:5054291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
厦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xmsafety.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