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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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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A05]

二、行政许可内容

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七条、第九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企业直接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查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制件);

7、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认定书(含消防部门验收或检查合格的意见书);

8、土地使用证明(复制件);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工商执照副本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申请书一份。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申报表格可以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网上(http://www.xmsafety.gov.cn/)免费下载。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安监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安监局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1、企业向区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安监局收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区安监局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区安监局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加签核查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材料报送市安监局;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安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市安监局对区安监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对现场进行全面的核查,提出专家核查意见;

4、经审查和专家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在审核意见表上填写核查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安监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区安监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注:省属企业向省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将申请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区安监局备案。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辖区安监局受理审查时限为5个工作日,区安监局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市安监局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省安监局的许可时限由省安监局决定。

以上时限不含现场核查和专家审查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许可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9楼

咨询电话:2699962,2699982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夏)

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经发局监察室

地址:柯达大厦二楼

投诉电话:5054291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

厦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xm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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