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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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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A06]

二、行政许可内容

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市、区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号)第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企业直接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危险化学品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安全审查

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3、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

2、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4、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三)建设单位申请验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七、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申请表格可以在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xmsafety.gov.cn/)下载或免费领取。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阶段

1、企业向市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安监局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或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审查,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同意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阶段

1、企业向市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安监局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市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项目所在区域的区安监局参加),同意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阶段

1、企业向市安监局提交申请材料,市安监局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市安全监管局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项目所在区域的安监局参加),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同意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市安监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受理审查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以上时限不含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的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建设项目设立经审查同意,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3、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完毕,签署合格,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4、有效期限: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并且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通过后即生效,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存续期间均有效。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设立通过审查,取得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方可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方可组织施工建设;建设竣工后,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通过,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十四、收费依据及格标准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许可事项无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地点、受理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170号9楼

咨询电话:2699962,2699982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5:00-17:00(夏)

       14:30-16:30(冬),周三下午内部学习不对外。

(三)监督机构:厦门市经发局监察室

地址:柯达大厦二楼

投诉电话:5054291

(四)公示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http://www.xmsafet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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