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两位领导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厦门市地处东南沿海,雨量充沛,梅雨季节是白蚂蚁活跃繁殖期,为避免白蚂蚁破坏加大,建议联系市白蚂蚁防治协会,电话是5367835。
我的房子里面生了很多白蚂蚁,怎么办?
是否属于危房应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并确认。2017年3月1日新规实施后,可以委托经市国土房产局备案公布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认是危房之后再向房屋所在区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翻改建手续。
我购买了一幢早期建设的私房,现在发现房子漏水,天花板也开裂了,我感觉是危房,想重新修建一下,请问可以吗?
目前思明区直管公房已经移交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管理,该片区的公房维修问题可联系市旧城保护开发有限公司,联系电话:2996110、2285680;
其余直管公房仍由市公房管理中心管理,直管公房住户可联系市公房管理中心或公房所在片区服务站,联系电话: 2996100。
我是直管公房住户,现在房子下水管道不通,还有漏雨问题,请问找谁解决?
我市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的方案正在制定中。有关房屋的隔断应当符合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实施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关于允许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厦门的实施办法。 是否允许隔断?
好的,谢谢两位领导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五是督促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六是组织危险房屋应急处置。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按规定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组织、协调危险房屋应急抢险。
三是组织房屋安全排查。为了全面掌握我市危旧房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将按规定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排查。
四是落实房屋安全日常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房屋安全的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规定》实施以后,为了强化和督促相关各方积极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市、区两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安全24小时值班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房屋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等事项的求助、投诉和举报。
二是实行危房信息登记。市国土房产局将建立危险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危险房屋地址、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及治理情况等信息予以登记,纳入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
《规定》实施以后,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在强化监督房屋安全管理方面有哪些举措?
《规定》立足于实际,多措并举,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履行治理危险房屋的义务:
第一,规定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
第二,将未治理的危险房屋纳入本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
第三,商事登记机关对将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予备案;
第四,对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处罚,同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不按规定治理危险房屋,有什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为了鼓励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规定》作了以下设计:
第一,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住宅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对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根据《规定》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未鉴定,经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委托鉴定,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代为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违反《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管理部门对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危险房屋有什么优惠政策?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是房屋地基基础、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明显沉降、开裂、变形、严重腐蚀或者出现其他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
二是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的。如果这些公共建筑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应当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有什么解决措施呢?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按照《规定》,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始面向社会,走市场化路径。在我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除了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向市国土房产局备案。市国土房产局应当将经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及时向社会公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是擅自拆改、破坏建筑结构或者结构构件,影响房屋安全;
二是超标准增加房屋荷载;
三是擅自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四是违反规定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五是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规定》如何规范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是依照设计功能、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是检查、修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是装饰装修符合相关房屋安全规定;
四是防治白蚁;
五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按照规定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
六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哪些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按照《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有以下几类:
一是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的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相应的房屋安全责任。
二是购买政策性住房部分产权的,购买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三是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有代管人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四是房屋共有部分已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产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五是公有房屋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承担哪些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具体如何界定?
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建设、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督促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工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是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等部门定期组织对学校、医院、场馆、车站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三是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监等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按照房屋安全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开展房屋安全的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所在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第二,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第三,协助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登记以及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
第四,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
第五,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房屋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第六,协助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履行房屋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的房屋安全监管职责是什么?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排查;危险房屋的登记、建档以及危险房屋警示标志的设置;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房屋安全执法监察工作;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所属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协助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做好相应具体事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是什么?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监督管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建立危险房屋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调涉及房屋安全的突发重大事故应急抢险;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管理机构协助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做好本市房屋安全的相应日常工作。
二是明确市国土与房产部门及其各分局为市、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并对市、区两级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相应职责作了分工;
三是规定了建设、交通、市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应当强化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以及学校、医院、场馆等检查,公安、安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查处危害房屋安全行为。通过以上规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增强管理实效。
《规定》是如何明确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职责的?
《规定》对市、区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作了明确:
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镇政府(街道办)在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日常巡查、组织疏散、临时安置等职责;
市、区两级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是如何划分的呢?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给予保障:
一是建立协调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房屋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保障工作经费。市、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如何保障《规定》的贯彻落实?
六是应急机制快。《规定》要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突发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导致房屋出现突发险情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抢险预案,可以立即组织采取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应急抢险措施。
五是管理方式活。《规定》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一是在“疏”的层面,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需要翻(改)建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对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等。二是在“堵”的层面,规定危险房屋在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出借。市政府将危险房屋纳入本市禁设区域目录;对不履行危险房屋治理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予以处罚,同时纳入全市信用管理系统,实行信用监管,区人民政府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征收,对于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的要求及时治理的,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险情,以保障房屋安全。
三是安全责任细。《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借用人、政策性住房购买人、公房管理人以及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等的房屋安全责任予以细化,有助于明晰责任,减少推诿扯皮。
四是鉴定模式新。按照原规章规定,此前危房只能向市国土房产局所属的鉴定所申请鉴定。现在房屋安全鉴定实行社会化服务模式,只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向市国土房产局备案的鉴定机构,即可承接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这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
一是适用范围广。为适应我市城乡一体化发展需要,《规定》扩大了原规章《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7号)的适用范围,由“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扩展至“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同时明确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是管理体制实。改变原规章由“各区人民政府对其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私房实施安全管理;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自管公房实施安全管理”的体制,明确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分局为市、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有助于提高危房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市法制局采取多种方式“开门立法”,如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网络公开征求意见等等。同时,对征集到的意见非常重视,分门别类进行整理,逐一加以研究,并尽可能地予以采纳;对因故没有采纳的,也通过一定方式加以说明。有关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市法制局专门归纳整理了《关于〈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并通过厦门市法制局官方网站和“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向社会公开。有兴趣的网友不妨登陆市法制局网站(http://www.xmfzj.gov.cn),进入“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具体查询。
此次制定的《规定》有哪些亮点?
此外,市府办还召集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对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等事项进行专题协调,进一步理顺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
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且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并于2016年11月18日经市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16年11月28日,庄稼汉代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公布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按程序向国务院、省人大、省政府、市人大备案。
在《规定》制定过程中是如何处理征集意见的呢?
四是深入到思明区后滨路、大同路、开元路等危房较为集中的路段开展调研,听取基层管理人员和房屋安全责任人的意见;
五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就《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听取民意、汇集民智。
一是书面征求了市人大、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以及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是召开了由市编办、各区政府以及市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执法局等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
三是分别组织召开了行政相对人、基层代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
好的。《规定》是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且市国土房产局之前就做了详细的立法后评估。经多次调查研究,数易其稿,2016年6月下旬,起草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将该规章草案送审稿报送审查后,我局即按照相关立法程序,抓紧开展审查工作:
那么,制定该《规定》的主要过程,能请您再详细地跟我们介绍一下吗?
根据《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的相关规定,起草单位对原规章进行了立法后评估,评估结论认为需要全面修改。为此,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其列为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中的规章正式项目。
一是原规章仅适用于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已不适应我市城乡一体化的需要;
二是原规章在房屋安全责任人确定以及相应义务、责任等方面还不够具体;
三是原规章关于房屋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以及属地管理责任划分等不够明确;
四是目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定位与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方向不相一致。
目前我市尚未治理改造的危房数量众多,且新鉴定的危房以每年数百幢的数量增加,全市特别是老城区的房屋安全形势较为严峻。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房屋安全工作,早在1997年就公布施行了《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2004年、2012年两次修订)。该规章施行近20年来,对我市的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防治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或者具有合法产权房屋的安全责任确定、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请丁副局长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谢谢!
出台《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首先请吴副局长简要介绍一下,出台《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什么,以及该《规定》的适用范围,谢谢!
欢迎两位领导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去年11月18日,市政府召开第1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是2016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定的规章正式项目,也是广为社会关注的民生立法项目。该规定对危险房屋治理做出了明确的相关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法制局副局长丁贤志先生、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吴志坚先生做客政府网,对“厦门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