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胡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现有排污单位采取减排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无偿取得的,其有效期为减排措施完成之日起5年,一类可交易排污权到期后转为初始排污权,二类可交易排污权到期后作废。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因项目关停或迁出本行政区域不再使用的,或因实施减排、改扩建、执行排放标准变更等多出的部分,应在缴交已使用年限(按月计算)的有偿使用费后出让。使用年限计算至排污权不再使用或多出之日止。建议企业在减排完成后或不再使用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时,尽快核定可交易排污权,并至福建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出让。
我们企业减排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是否有期限要求?
根据《办法》规定,工业企业由于建设项目未建、停建等不再使用的交易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可用于本单位其他新(改、扩)建项目,也可通过市场出售。
我们企业年初的建设项目购买了排污权指标,但因市场原因项目不再建设,请问一下该部分购买指标如何处理?
排污单位可通过交易出让的排污权包括:一是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或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采取减排措施(不含关停、关闭生产线)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二是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因关停、迁出本行政区域不再使用的排污权,或因实施改扩建、执行标准变更等多出的排污权。排污单位在出让排污权前应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核定,具体程序可登陆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查看《细则》中有关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程序。
如何判断我们企业是否有可在市场上出售的可交易排污权?
根据文件规定,我市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我市集中供热(气)及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建设,其他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和小微排放项目可从储备排污权中协议出让。重点发展产业项目是指属《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范围,且列入市政府或省政府公布的年度重点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小微排放项目是指新(改、扩)建项目须申购的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0.3吨/年、氨氮≤0.05吨/年、二氧化硫≤0.2吨/年、氮氧化物≤0.2吨/年的建设项目。企业可根据上述条件对照是否属于储备排污权的保障范围。
《办法》有提到储备排污权保障,请问如何判断我们的项目是否属于政府储备排污权保障范围?
根据文件规定,在厦门市域内搬迁的项目,原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可划转用于迁建项目建设,迁建项目所需的排污权指标若大于原项目,新增部分应通过交易取得。若迁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小于原有项目,原项目多出的排污权属政府储备出让的,由政府原价回购;属无偿取得的,由政府无偿收储;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的,可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也可通过市场出售。
我们企业将于今年年底由湖里区搬迁到同安区,迁建项目的排污权是否需要购买?
好的,谢谢胡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储备排污权出让,是指政府以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将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办法规定,储备排污权优先保障我市集中供热(气)及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建设,其他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和小微排放项目可从储备排污权中协议出让。
对于集中供热(气)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执行;对于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我市上季度相应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的80%执行。对于其他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小微排放项目,协议出让价格按照我市上季度相应指标市场价加权平均值执行。
前面您提到,《办法》规定储备排污权保障小微排放项目,能否请您具体说明一下,储备排污权保障范围及保障的力度?
一是提高社会对环境资源有价的认识,促进企业节约使用环境资源。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来,我市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环保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进行排污权政策宣传,树立公众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同时通过召开企业专题培训和会议,开展现有工业企业排污权核定,新、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审核、推动金融机构开展排污权抵押贷款等,促进企业节约使用环境资源,推动产业绿色发展。
二是提高企业减排的积极性,为发展腾出总量空间。鼓励现有排污单位采取提标改造、深度治理等措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出让给其它企业获得收益,推动了排污单位从“要我减排”向“我要减排”转变。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为降低排污权的购买使用成本,更加注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来控制污染产生,并提升污染治理水平,从源头减少了污染排放。现有排污单位主动减排和新项目源头控排,为我市发展腾出了总量空间。
《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什么积极的意义?
为确保《办法》修订内容和有关政策的具体落实,进一步明确排污权核定与排污许可衔接、新增排污权审核等相关工作规范,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
《细则》共38条,主要针对《办法》中排污权取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等原则和程序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细则》具体内容,可登陆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进行查看。今后工作中,市生态环境局及各驻区生态环境局将及时收集汇总政策落实进展情况和需协调解决问题,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相关工业排污单位用好用足政策,并做好政策评估。
《办法》修订以后,涉及到工业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取得、使用和交易,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具体的办理流程?
第一,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新增排污权交易取得时间的要求。为加快项目落地,减少建设期间排污权资金的沉淀,我市率先全省将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在环评审批通过交易取得的要求,调整为在环评审批前明确新增总量指标来源,在排放污染物前通过交易取得。企业可以在项目投产排放污染物前,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凭证,登载确认已取得的排污权。
第二,修订后的《办法》将小微排放项目纳入储备排污权保障范围。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新(改、扩)建项目须申购的4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0.3吨/年、氨氮≤0.05吨/年、二氧化硫≤0.2吨/年、氮氧化物≤0.2吨/年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储备排污权予以保障。同时,在配套的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小微排放项目采用委托交易平台直接出让的方式,企业取得排污权指标的时间可以从10-15天缩短到1-3天。
第三,《办法》第七条明确厦门市域内的迁建项目排污权划转原则。对于厦门市域内搬迁的项目,原项目已取得的排污权指标可划转用于迁建项目建设,迁建项目的新增排污权应通过交易取得。《办法》第十七条增加了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明确储备排污权禁止出让给严重失信生产经营者,包括但不限于失信被执行人、被生态环境部门评为“环保不良”等级和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
请问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亮点,有哪些条款是需要注意的?
修订后的《办法》共五章26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实施的目的、排污权定义、实施对象和范围、管理部门等原则性条款。
第二章排污权取得和交易,包括排污权取得方式、新增指标倍量交易原则、排污权确认、指标划转和合并、排污权出让等。
第三章排污权的储备和出让,包括无偿收储范围、有偿收储方式、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及优惠政策等。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包括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排污权收入和使用管理、排污单位责任和部门监管要求。
第五章附则,包括污染物主要排放行业的范围和办法实施期限等。
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该《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2015年以来,我市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在全省开展造纸等八个行业排污权交易试点基础上,率先在工业全行业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企业减排腾出排污总量,助力高质量赶超发展。
2016年我市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行期两年。因试行期临近结束,为确保相关政策制度的延续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等有关要求,我市在充分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排污权的核定、分配、交易、收储及出让等具体要求。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首先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出台《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谢谢!
胡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厦门作为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核心试点之一,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建设创新机制,引导企业自主设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源头减排,为环境减负、经济助力,真正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
同时,厦门将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同“放管服”改革紧密结合在一起,提高效率,简化流程,提升企业减排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产业绿色发展,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今天我们邀请到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胡军先生做客政府网,解读《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