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谌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好的,我举一起最近执法监督的案例。去年底,我们接到企业投诉,反映的是某便利店数月内被城管、消防、街道等多部门十余次重复检查,频繁扰企经营。
我们立即启动调查核查,发现确实存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我们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标准化、长效化整改任务,以刚性的监督推动各部门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同时,市司法局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全市执法事项清单,消除监管交叉盲区;在全市推行“综合查一次”“扫码入企”制度,深化部门协同监管,有效遏制了随意检查;并开展基层执法全员轮训,提升惠企执法能力。
这次执法监督有效化解了企业反映的急难愁盼,投诉人对整改举措和处置办理答复均表示满意。该案例还入选福建省2026年第一批学习推广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我们也希望用案例告诉群众,行政执法监督不是走过场,而是动真碰硬,实实在在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执法突出问题。
您好,《条例》实施后,你们司法局有没有查处过一些典型案例?能不能举一个例子,让我们了解一下监督的实际效果?
您的问题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复议的衔接,这正是《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的内容。《条例》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重复监督。
也就是说,如果您已经就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那么针对该处罚决定的争议将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我们不再就同一事项重复监督。但这不影响我们对执法部门中存在的普遍性、制度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我们欢迎您在依法维权的同时,向我们反映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制度性、规范性问题。
您好,如果我对执法部门的某个处罚决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又想向司法局反映该部门执法不规范的问题,会不会冲突?
感谢这位网友提问。这里我给大家介绍几种主要渠道,第一,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这是政府统一的政务服务热线,可以受理群众的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类诉求;第二,可以拨打12348法律服务热线,进行法律咨询、寻求相关法律服务引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您申请救济的权利。
请问普通老百姓如果遇到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反映?
您好,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厦门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拓宽社会监督渠道的重要载体。由司法局聘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企业代表等,受邀参与执法督查、案卷评查、执法座谈等工作,客观反映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我们会定期面向社会公开招募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关招募公告会在司法局官网、“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发布,符合条件的市民届时可以自主报名。
请问什么是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普通市民可以报名担任监督员,参与监督执法工作吗?
您好,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只有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统一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才能开展行政执法。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不具备独立执法资格。
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执法,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您有权要求对方亮证;拒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您可以拒绝配合相关执法活动,并留存现场视频、联系方式等证据,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我们会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您好,请问什么样的人员才有资格开展行政执法?如果遇到上门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我可以拒绝配合吗?
好的,谢谢谌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第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执法不规范、不文明问题,及时通过正规渠道反馈。我们将认真核查每一条有效线索,持续推动行政执法水平提升。
第二,希望广大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遇到不规范执法,理性维权,妥善保存执法记录、文书证据,通过正规渠道反映诉求。同时欢迎企业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企业座谈,向我们反馈涉企执法堵点难点。
第一,希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学习贯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主动查摆本领域执法短板,坚持执法为民,努力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借此访谈机会,我想向全社会发出三点倡议,希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发力,共建共治更高水平的法治厦门。
最后,面向全市行政执法单位、企业和广大市民,您有哪些倡议呢?
在厦门实践当中,我们建立常态化线索移送机制。近期出台的《厦门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12345热线机构与政府督查、行政执法监督等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与跨部门协同,将12345热线从单一的“诉求受理平台”升级为政府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效的“智慧决策助手”。
三是对符合行政执法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既保障了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也避免了行政执法监督代替或干扰其他争议解决机制,有利于节约行政资源。
二是加强和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监督质效,形成监督合力;
一是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和线索移送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
《条例》第三十三条专门建立协同机制,解决各类监督“各自为政”问题。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多方协同,《条例》具体是如何推动各类监督贯通融合的,能否请您也给我们介绍一下?
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在收到执法监督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书面反馈结果。针对拒不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或者行政执法存在突出问题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重要依据;通报曝光后,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职务违法的,线索同步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涉及重大问题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履职、未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纠正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具有终局性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第二,对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未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
第一,对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错误明显,且纠正措施可以立即实施的,现场督促立即纠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条例》设置分层分级、梯度纠错、刚性问责的闭环处置机制。
如果在监督中发现存在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处置手段?如果行政执法单位拒不落实监督整改要求,又将面临什么后果呢?
结合厦门实际,我市已印发实施《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意见》,推出14项硬核举措,打出行政执法监督“组合拳”。常态化开展全市案卷评查、探索推行行政执法质效评议、依托“闽执法”平台开展数字化监督等等,同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等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数字监督”多元监管格局,持续提升执法监督精准度和公信力。
同时,监督过程中我们可以采取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自查说明情况,开展检查、访谈、暗访、座谈、听证等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等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专项监督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可以结合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监察建议等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重点监督针对的是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可以采取挂牌督办、提级监督等方式。
日常监督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日常监督重在抓早抓小,及时发现普遍性、苗头性问题。
《条例》构建了多层次监督体系,包括日常监督、重点监督、专项监督三大类。
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条例》规定了哪些行政执法监督方式?我市目前的运行情况如何?
日常工作中,我们常态化开展其他制度监督,包含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事项管理、行政执法责任确定、行刑衔接等相关制度,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推动建章立制,持续夯实规范执法制度根基,做到从“管理员”到“教练员”角色的转变。
再比如,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也就是大家常说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性制度,作为实地监督、案卷评查、年度考核的重点内容。
比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强化执法队伍源头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并向社会公示,统一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核发执法证件,建立执法人员动态退出机制,杜绝不合格人员上岗执法。
《条例》第十二条对监督行政执法基础性制度落实情况作了集中规定,列举的制度覆盖了行政执法主体、程序、标准、责任、衔接、改革等全流程,旨在通过行政执法制度监督,夯实行政执法规范化基础。
《条例》中提到对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的监督,能否请您展开谈一谈,《条例》具体是如何夯实行政执法规范化基础的呢?
四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五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简单粗暴等不文明行为;
六是行政执法人员是否规范使用证件、标志标识及执法装备,是否按规定着制式服装;
七是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形。
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第十一条清晰划定监督重点,贯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重点监督七类情形。
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
二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行政执法决定是否违法或者明显不当;
《条例》明确的监督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了哪些监督范围,又有哪些执法行为纳入了监督视野?
各区司法局对照以上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同时,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监督力量下沉,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
一是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法治事项,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三是组织推动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数字化建设;
四是统筹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司法局作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主要履行以下几方面职责。
市司法局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承担哪些法定职责?
同时,按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司法行政部门将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不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救济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只能作为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的线索。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执法监督是依职权主动进行的,不能代替行政执法,不直接代替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裁判个案纠纷。如果市民、企业已经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入法定救济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不再重复介入,而是引导当事人通过复议、诉讼渠道依法维权。
通俗来讲,就是司法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看执法是否有依据、程序是否合规、裁量是否适当、作风是否文明、履职是否到位等,及时纠偏纠错、整改治乱、规范提升,确保行政执法权力依法依规运行。
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负责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那么,到底什么是行政执法监督呢?
四是夯实法治政府的“压舱石”。督促各级政府在法治轨道上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助力更高水平的法治厦门建设。
三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定心丸”。以制度化手段整治“四乱两执”等突出问题,防止执法扰企、过度处罚,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是守住民生权益的“防护网”。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常态化纠治执法不规范、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让群众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部《条例》的出台,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立牢规范执法的“硬标尺”。构建起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体系,细化监督方式、职责措施、责任处置等,倒逼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提升执法质效。
长期以来,行政执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然而实践中,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仍时有发生。与此同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长期缺乏统一、刚性的专门立法,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处置手段不够清晰,监督约束力不足。因此,党中央、国务院立足于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局,高位部署出台《条例》,从国家层面建章立制、堵漏洞、立规矩,系统破解执法监督难题。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国家层面立法,2025年12月5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全面法治化新阶段。
首先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出台背景,以及出台这部行政法规有什么重大意义,谢谢!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厦门市司法局谌福荣。受厦门市人民政府网邀请,很高兴今天在这里为大家解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谌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
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厦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谌福荣先生做客政府网,为大家解读《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