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

  非常感谢石副局长做客市政府网站,也谢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期访谈到此结束,再见。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因履行职责、参加培训和学习考察等活动,被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上级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杨女士(网友)

  参加监督办案活动被所在单位算缺勤扣钱怎么办?

石副局长

  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首先,在人民监督员抽选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反馈人民检察院。

  其次,在人民监督员回避方面,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及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张先生(网友)

  司法行政机关会不会指派人民监督员参加可能跟自身利益相关的办案活动,这公平公正吗?

石副局长

  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

  一是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是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是巡回检察;

  四是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是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是案件质量评查;

  七是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是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是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孙先生(网友)

  人民监督员能监督检察院哪些工作?

石副局长

  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刘先生(网友)

  如何确保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不是走形式,而是会被检察机关重视?

石副局长

  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关注厦门司法行政网,申请参与新一届人民监督员选任。

老王(网友)

  普通老百姓能申请当人民监督员吗?

主持人

  好的,谢谢石副局长的详细解读。下面,我们看看网友的问题。

石副局长

  借此机会,我们诚挚欢迎符合条件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人民监督员选任,请关注厦门司法行政网,及时了解相关选任信息。

石副局长

  近期,我市已启动新一届人民监督员换届选任筹备工作。市司法局将会同市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依法依规推进换届选任工作,具体包括发布公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社会公示、选任决定和初任培训等程序,选任工作预计2025年10月完成。

主持人

  我市第二届人民监督员任期即将届满,关于换届选任工作的总体安排,能否请您也给我们介绍一下?

石副局长

  总体而言,我市建设了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他们能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为推进司法改革、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石副局长

  福建省是全国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省份之一。2015年,厦门市司法局正式承担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第一届人民监督员45人,任期自2016年7月起至2020年10月止,共开展办案活动监督114件(次)。第二届人民监督员55人(其中台胞人民监督员5人),任期自2020年10月起至2025年10月止,截至2025年7月底共开展办案活动监督996件(次)。

主持人

  能否请您谈一谈,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总体开展情况?

石副局长

  另外,人民监督员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当辞去人民监督员。

  一是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二是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

  三是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是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

  二是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是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是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是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是具有《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主持人

  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应当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具体情形?

石副局长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及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不得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不得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主持人

  那么,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石副局长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和任期培训,一般采取集中授课、座谈研讨、实地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进行,培训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配合。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未经初任培训的,不得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

主持人

  对于人民监督员的培训及考核,是否有相关的规定?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因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经费,除依照相关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补助外,列入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主持人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经费具体是如何保障的,能否请您也给我们介绍一下?

石副局长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石副局长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泄露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情况。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主持人

  人民检察院又是如何确保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呢?

石副局长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根据时间、地点的约定到场履职。

主持人

  那么,人民监督员具体是如何参与办案活动监督的呢?

石副局长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四是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向社会公布。

石副局长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

  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主持人

  能否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程序?

石副局长

  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石副局长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石副局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主持人

  那么,哪些人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呢?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石副局长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主持人

  选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以及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任期规定,能否请您也给我们介绍一下?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主持人

  能否请您谈一谈,人民监督员是否有级别之分,工作任务都有什么区别呢?

石副局长

  一是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

  二是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三是巡回检察;

  四是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监督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是法律文书宣告送达;

  六是案件质量评查;

  七是司法规范化检查;

  八是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九是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主持人

  那么,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的哪些工作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主持人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考核和奖惩等管理工作主要是由什么部门负责的呢?

石副局长

  主要包括:

  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于2021年12月联合修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是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于2022年6月印发的《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主持人

  人民监督员选任和履职现行的政策依据,能否请您也给我们介绍一下?

石副局长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副局长

  2014年,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牵头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现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使用相分离。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

石副局长

  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10月,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主持人

  请问石副局长,人民监督员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变革呢?

石副局长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行使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

主持人

  首先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涵是什么,谢谢!

石副局长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

  石副局长您好,欢迎您做客市政府网站。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厦门市人民政府网在线访谈。

  本期访谈,我们邀请到了厦门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德明先生做客政府网,为大家解读人民监督员工作政策的有关内容,并与网民在线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踊跃提问,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