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 办理机构 |
办理机构:厦门市投资促进局企业服务处
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十四楼
电话:5058843、5365300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15—11:45,下午15:15—17:45(夏)14:45—17:15(冬) |
| 申办条件 |
(一)加工贸易批准证核发及变更许可条件
1、必须在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生产能力内;
2、与外商已签订进料或来料加工合同。
(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许可条件
进口料件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必须确有特殊原因。
(三)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许可条件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3、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4、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5、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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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办材料 |
(一)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成品备案清单》
4.《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含有联合年检合格的记录)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8.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9. 企业所属行政区外经贸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10.CA证书软盘。
注:首次申请须提供以上材料,再次申报,只须提交上述材料的第1—5项,并反馈已批准的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3.《出口成品备案清单》
4.《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表》
2.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四)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2.转入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第十条。
申请表格:
许可内容之1-3项申请表格:《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申请表》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表》,直接进入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系统填报打印相关表格,第四项许可内容申请表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申请表》可直接在厦门市外商投资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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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七条;
3.《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第六条。 |
| 办理程序 |
(一)加工贸易批准证书核发及变更、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核发程序
1.新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须到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厦门代表处(外贸大厦二楼)申领“CA证书”及到企业所属行政区外经贸部门办理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2.企业将“加工贸易系统”安装在电脑上,自行录入资料和数据、打印、加盖公章,报送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出具《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等。
3.区属企业申请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国家实行总量平衡的商品,由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市外资局批准。
4.合同变更:根据海关总署署监(1996)571号规定,对合同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及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上述情况外的合同变更在原外经贸审批部门申请变更。变更程序与审批程序基本相同。
(二)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审批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立即予以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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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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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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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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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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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除第四项许可内容当场办理外,在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 主题分类 |
经营许可;资格核准;经营许可 |
| 是否网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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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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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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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系统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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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内容 |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核发
4.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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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数量及方式 |
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生产能力内。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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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效力 |
企业申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变更证明、内销批准证和经审核盖章确认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审批表》,方可向海关办理相关业务和手册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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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济权力 |
1、当事人不服行政审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审批决定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3、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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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及有效期限 |
1.《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涉及国家实行总量平衡的商品为半年)。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有效期:同上(但手册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有效期:手册核销前。 4.经审核盖章确认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审批表》。有效期:手册核销前。 |
| 年审或年检 |
本项许可不需年审或年检。 |
| 监督机构及电话 |
厦门市湖滨北路外贸大厦十五楼
电话:5365298
4.技术支持:中国电子商务中心厦门分中心 电话5037981
5.公示公开网址
国家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
厦门市投资促进局:www.xiameninvest.com |
| 该事项分子项网上审批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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