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三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长专线电话管理工作水平,增强政府工作的服务功能,市政府决定将市长专线(5053333)、信访专线(5088222)、人民建议热线(5088333)和效能投诉专线(5111510)电话整合为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968123。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长专线电话是群众向政府反映意见、加强沟通的渠道,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加强群众对政府的监督为宗旨,努力成为“倾听民声、服务民众”的平台。
第三条 市长专线电话受理范围:
(一)对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批评建议与投诉举报;
(三)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直接影响企业、市民生活的有关问题;
(四)属于行政部门应当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涉及党委、人大、部队、法院和检察工作中的意见、批评和建议,来电人应分别向有关部门反映。
市长专线电话不接待群众来访。
第四条 市长专线电话受理原则:
(一)服务第一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四)依据政策处理问题的原则;
(五)遵循保密规定的原则。
第五条 市长专线电话的受理要求:
(一)市民或企业的投诉举报、批评建议,可通过市长专线电话968123或政府网站(www.xm.gov.cn)的市长专线信箱提出;
(二)投诉举报对象要明确,内容真实、简明。所提批评建议要客观、具体;
(三)凡要求回复须留下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规则:
(一)市长专线电话受理时间暂定为8:00至22:00;
(二)接收反映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
(三)内部办理工作通过党政机关办公业务资源网“市长专线电话系统”进行;
(四)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每日定时接收市长专线电话批(交)、转办件;
(五)凡反映人有联系方式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其取得并建立联系。
第七条 设置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在市政府办公厅领导下,由市信访局负责管理、监督与考核。同时建立市长专线电话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信访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协调处理市民和企业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的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市长专线电话的记录、转交办、督办、答复反馈、汇总统计与归档工作;
(二)检查督促承办单位办理市民和企业的投诉举报、批评建议,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负责编发市长专线电话快报,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工作提供参考;
(四)负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外服务电话的监督与指导;
(五)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在受理市长专线电话批(交)、转办件时,应按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具体经办要求,在工作规则规定的时限(3日)内与反映人取得并建立联系,且按以下时限及时进行办理,同时以相应方式回复、反馈办理结果。
(一)批(交)办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回复并反馈办理结果。市领导有批示的,按领导批示的意见办理;
(二)转办件:有联系方式和要求回复的转办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反映人回复进展情况,1个月内向反映人回复办理结果;
(三)参阅件:不要求回复及反馈的匿名投诉、建议件,各职能部门视情参阅处理,不须回复及反馈;
(四)凡认为所承接的事项不属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可说明理由并在当天退回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
第十条 相关职能部门如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以上类型的批(交)、转办件时,应向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书面报告情况和说明原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名。
第十一条 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将不定期征询市民和企业的意见,及时汇总分析市长专线电话受理情况。每季度抽查、通报各职能部门对相关批(交)、转办件的办理情况。对于故意拖延、明显违规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市效能办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