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两级法院将专业审判与联动机制并举,注重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

我市两级法院不断拓展为民惠民新举措,积极促进厦门市劳动力用工市场的和谐、有序发展。
【核心提示】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总体上呈现出数量多、类型多、群体性纠纷多等新特点。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我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特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大局出发,注重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均衡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劳动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处理、优先执行,尤其是对群体性劳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快审快结。积极促进厦门市劳动力用工市场的和谐、有序发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珍钮表示,“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市委‘四个加强’、‘四个破解’工作部署,努力把满足人民的司法新需求作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抓好涉及劳动争议等民生案件的审理,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人员快速准确应用新法的能力。进一步加大劳动合同法等新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统一组织法院系统审判人员的系统培训,加强对疑难、复杂问题的调研,着重掌握和处理好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衔接,提高审判人员新法的适用能力和裁判水平。二是主动搭建联动机制平台。法院加强各部门间不同层级间的沟通交流,发挥诉前和解机制的优势,加大立案前息诉工作的力度,联合化解劳动争议案件,力争将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减少此类案件的审判压力。三是法院内部的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就劳动合同新类型案件的执行问题加强沟通,协调一致意见,注重判决的可执行性,避免出现司法白条,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劳动合同法等立法目的得以真正实现。”
劳动争议案件呈多元化趋势
【案情回顾】
据统计,2008年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8313件,与2007年的3327件相比,增幅达150%。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现出大跨度、井喷式的发展趋势,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
2008年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在一些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金案件中,出现由个体转向群体的趋势,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多者上百个,少者几十个。如2008年上半年,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百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就有侨星公司296名员工要求调整工资待遇、补发工资;侨星公司173名退休职工要求住房补贴和住房货币化及防暑降温费等三起。
【法官声音】
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原有的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关系向契约化、市场化转变,这种变化直接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态势和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大规模、多元化趋势。
【案因探源】
去年劳动争议类案件主体除用人单位外,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退职职工及临时务工人员等。其中,物业保安、清洁工、水电工以及公交司机、建筑施工人员等特殊行业的劳动者群体提起诉讼的有所增多。
该劳动者群体从事的劳动内容具有特殊性,用人单位对该群体的聘用、管理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做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上述劳动者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追索以往应享有的劳动待遇,纷纷向用人单位主张维权,协商解决的较少,大多数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随着案件增多,争议内容涉及范围也不断扩大,包括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决定及在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方面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我市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类型有:拖欠克扣工资报酬纠纷、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社保金、福利待遇等纠纷、企业改制或股权变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变动而引发的纠纷、退休职工待遇纠纷等。与往年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工勤人员索要社会保险待遇案件以及按劳动法规处理的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对法规理解不同导致纠纷增多
【案情回顾】
2008年6月,张传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5年6月28日至2008年5月23日的加班工资11126.2元及1倍的赔偿金11126.2元。可是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传军2005年6月28日到该物业公司工作,担任保安,其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1月9日,合同期限从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这样,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间的加班费诉求未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其余诉求均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应予驳回。
在加班工资的计算上,按照法律规定,张传军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的加班工资应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为203×3.5小时×750/21.75/8×1.5=4594元;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6×11.5×750元/21.75/8×3=892元,上述二项合计为5486元。而物业公司之前按照公司计算方法,已支付张传军加班工资8092.54元,不存在少付的情形。
【法官声音】
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厦门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柯雅玲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大多数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生的争议,矛盾尖锐,劳动者的愿望与用人单位的允诺相差甚远,对法律的理解双方也存在差距,这是导致此类争议案件频发的诱因之一。
【案因探源】
张传军案件只是我市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一个缩影。在案件审理中,我市两级法院都发现,由于对《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理解不同导致纠纷增多。不少人对法律溯及力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矛盾和纠纷都可以通过该部法律予以解决。很多人因对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的计算、支付方式不明而产生的争议增多。此外,还有因企业担心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经营、管理风险,采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除名、辞退纠纷明显增多;因对竞业禁止规定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增多;因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与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或临时劳务关系的认定存在争议而产生的案件增多;因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适用不同而产生的案件增多。
此外,长期以来,因企业改制、减员增效、经济不景气、兼并、破产以及企业用工制度不完善、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不交纳社保金等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原本就不少。《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劳动者所受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加上社会各界的广泛宣传,企业职工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有所增强,“算旧账”的纠纷与日俱增。同时,在出现劳资纠纷新情况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缺乏有效的疏导,工作简单,一旦矛盾激化,引发突发性纠纷,往往也是简单地让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事,造成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案件急剧增加。
弥补情感误差为调解注入“润滑剂”
【案情回顾】
去年底,我市某外商独资企业52名员工因被裁员,员工与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生效后,员工与企业均不服,分别向我市法院提起了诉讼。这起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具有影响大、波及范围广、案情复杂、调解难度大等特点,该公司及其他员工均对此案的审理严重关切,部分涉讼员工情绪激动,对公司裁员反映强烈,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对社会稳定影响极大。案件受理后,为妥善解决该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案,市中级法院组成精干审判队伍审理案件,分管副院长全程跟踪案件的审理,院长亲自参与案件调解,做到当日立案,当日转入审理,及时疏导并化解员工心中怨气,引导员工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案件调解中市中级法院严守中立,正确释明法律,数次调整完善调解方案,并促成该外商企业境外总部董事会同意其中国公司与员工达成的和解方案,至此,集美法院所受理涉及该公司的系列劳动争议案件均以公司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员工及公司均撤回各自诉讼的方式解决,公司在与员工达成和解协议后即立即支付给员工尚欠工资及加班费等共计710000余元。
【法官声音】
厦门中院民一庭庭长刘友国总结法院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做法时说,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人数众多,群情激愤,与政府或者法院有一定的情感误差,我们要求法官必须寻找弥补情感误差的链接点,充分发挥调解职能,讲求调解艺术,深入群众,建立互信基础,为调解注入“润滑剂”,防止矛盾激化,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工作解析】
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是矛盾容易激化的重大案件,在接到此类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时,我市两级法院找准自身定位点,注重言行,消除当事人的戒备心理和思想顾虑,依法办案。我市两级法院在调解前,创造条件,充分调动有利于调解的各种因素,积极促进调解进程;在案件调解中充分抓住时机,把握节奏,主动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讲究调解原则和调解技巧的灵活运用,及时做好调解工作。
很多劳动纠纷案件的被告方,往往“人去楼空”,仅余部分机械设备或材料。在执行时,一般有多个债权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农民工工资部分,依法予以优先受偿;同时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并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切实解决好员工的生活困难。近两年来,未发生因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导致劳动争议案件“三访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