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议妥善保护利用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
(2008-02-24)

  【代表追办】

  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是对城市历史保护的重要体现,针对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建议:首先是尽快建立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规范体系,尽快调整《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及颁布实施细则,为保护利用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重点应明确执行机构分工、保护利用的内容,增加权属、奖励与救济等章节,加大对历史风貌建筑破坏的处罚力度。其次,尽快修编《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增补建筑名单,扩大保护范围,明确利用原则、内容与方式。三是加大入户调查深度及广度,把握业主意愿,制订保护利用的鼓励政策,引入社会资本,缓解政府资金投入压力。四是加大保护管理力度,解决经费与管理队伍不完善的问题,确保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 回应】

  市人大常委会已将“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列为今年拟修订的法规。

  在鼓浪屿龙头路商业街区开发规划中,已将保护历史街区和风貌建筑列为龙头路整体改造方案主要内容。《鼓浪屿近代建筑群保护规划》也通过了专家评审,该规划范围涵盖了鼓浪屿全岛,明确了相应的文物保护和建设控制要求,不仅对鼓浪屿近代建筑群有完整的论述,而且第一次提出其保护应比照世界遗产的标准,并在时机成熟时申报世遗。

  去年,市政府领导到鼓浪屿调研时指出,鼓浪屿历史风貌保护工作应从现在法规上取得突破,但不能违背《物权法》,在尊重《物权法》的前提下,采取有效的技术与措施手段,走出一条中国遗产保护典范的道路。历史风貌保护与开发应相结合,按照“条块结合、保护与开发并存”的原则,结合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综合改造。规划定位上既要保存传统文化,又要发展现代高尚的、高雅的文化,同时在夜景工程建设中不应破坏原有建筑。在保护机制上应由政府统揽考虑。对于拒不修缮历史风貌建筑的行为可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罚。要按照文物保护规定,将一些历史风貌建筑列为区级文物,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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